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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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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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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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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設置要點

                                                                                      911224內授警字第0910078891號函

                                                                                                            941024內授警字第0940103317號函修正第3.5.6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理論及實務化為具體有效之犯罪防治政策,以提高民眾治安滿意度及公信力,特設犯罪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犯罪防治政策之研究、規劃。

(二)犯罪調查及分析。

(三)治安滿意度調查。

(四)犯罪防治資訊系統建置。

(五)犯罪防治工作成效評估。

(六)犯罪防治意識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犯罪防治事項。

三、本中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三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警政署署長及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派)下列專家、學者、公益團體人士或行政機關代表擔任﹕

(一)           有犯罪防治或犯罪學專長之大學教授或副教授代表四人至七人。

(二)           民間關心或推動犯罪防治工作之公益團體負責人二人或三人。

(三)           北、中、南、東區之警察機關(詳附表)首長代表各一人。

(四)           本部社會司、兒童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有異動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中心相關事務;並設研究發展組、調查分析組及綜合規劃組,各置組長一人,秘書、組員若干人,由國內設有犯罪防治研究所或犯罪學系之大學與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派員兼任,辦理本中心事務。

五、本中心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者,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中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中心委員、執行長、組長、秘書、組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或各相關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設置要點第三條第三款說明一覽表
區  域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備    考
北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桃園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新竹縣警察局
中區
苗栗縣警察局、台中市警察局、台中縣警察局、南投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
南區
嘉義市警察局、嘉義縣警察局、台南市警察局、台南縣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
東區
宜蘭縣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台東縣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連江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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