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實務研究規劃獎勵要點
一、為鼓勵本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局及人員從事犯罪偵查預防實務工作之革新與發展,以改進工作效率,提昇專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警政署組、室、中心、隊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科室、中心、(大)隊、分局、分駐(派出)所。
(三)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課室、隊、中心、分局、分駐(派出)所。
(四)上述各警察機關、單位之警察人員。
三、 獎勵方式:
(一)公開 頒發 獎牌或紀念品。
(二)函請所屬單位予以行政獎勵。
四、實務研究發展範圍:
(一)警察組織經營與管理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二)犯罪預防策略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四)犯罪 偵查 與科學辦案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五)防制 少年 犯罪策略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六)社區 安全 、兒童與少年保護、婦女安全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七)警察 形象 與警民關係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八)其他對犯罪偵查與預防實務工作之具體改進或興革作為。
五、實務研究規劃如係共同研究者,獎勵以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為限。
六、符合申請要件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循行政程序向本中心綜合規劃組提出申請,由本中心委員會議 審議。
七、本中心應成立「實務研究規劃獎勵評審小組」,辦理評審工作。評審小組成員五人,由本中心主任委員遴選之。
八、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
(一)研究計畫及該案之評估報告。
(二)發表之文章(應敘明刊登於何種刊物)及社會評價。
(三)特殊貢獻事蹟。
九、獎勵所需之費用由本中心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十、研究規劃獎勵之申請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受理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中心委員會議審議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