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刑警組織沿革及屬性:
-
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簡稱ICPO,正式的名稱為ICPO-Interpol)。
-
為目前打擊跨國犯罪最有組織且最重要的聯繫管道,屬於專門性及世界性(普遍性)的國際組織。
(二)成立之宗旨:
憲章第二條:
-
依「世界人權宣言」之精神及在不同國家之法律範圍內,確保並促進刑事警察官署間最大可能之互助;
-
建立並發展一切有助於有效預防並阻止犯罪之機構。
(三)組織之作用:
國際刑警組織在對抗跨國犯罪犯罪中的作用主要是:
-
犯罪情報蒐集與傳遞;
-
協助送達偵查文書;
-
通緝在逃國際罪犯;
-
協調引渡及移送囚犯;
-
預防國際犯罪。
(四)運作特性:
-
本身無警力可資運用;
-
情報聯絡及協調單位;
-
對各國警察亦無指揮權;
-
基於尊重各國法律的原則下,以互惠的方式協調合作,互通犯罪情報,遏阻跨國性犯罪。
(五)運作方式:
-
會員國指定國家中央局負責與總部及各國國家中央局聯繫。
-
會員國設立國際刑警無線電台(Interpol Radio Station)傳送與接收訊息。
(六)國際刑警組織的革新:
-
依據一九九八年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辦的第六十七屆年會提出「國際刑警組織策略發展計畫(Interpol Strategic Development Plan)」,為國際刑警組織的角色重新定位。
-
該計畫將國際刑警組織從傳統的「訊息轉承者(Message Switcher)」及「資訊的供給者(Information Supplier)」進一步發展為「全球協調者(global co-ordinator)」及「 加值服務提供者(value-added service provider)」。
(七)I-24/7全球通訊系統:
-
I-24/7全球通訊系統(I-24/7 Global Communication System)」(加註:代表INTERPOL,24代表每天的二十四小時,7代表每星期七天)。
-
主要構想是希望讓犯罪的偵查也變成無國界。
-
會員國可以利用網路瞬間即可從總部的資料庫取得相關資訊,舉凡:國際通報、失竊車籍、遺失或失竊旅行文件、失竊文物、信用卡、指紋及相片、恐怖份子名單、DNA資料庫、國際武器走私及人蛇走私等等,以利各國偵查犯罪。
(八)國際刑警組織各色通報:
-
紅色通報(查緝國際通緝犯)
-
黃色通報(協尋失蹤人口)
-
藍色通報(追蹤及確定對象)
-
綠色通報(警示犯罪手法)
-
黑色通報(協查無名屍身分)
-
橘色通報(恐怖主義活動)
-
國際刑警組織 - 聯合國特別通報 (蓋達組織及塔利班)
(九)台灣與國際刑警組織:
國際刑警組織成立於1923年,總部設於維也納,設有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國家中央局、顧問等機構,1946年總部遷至法國巴黎,1989年10月再遷至里昂,以迄今日。現有會員國188國,各國中央局局長多由各該國高階警政首長兼任。在我國中央局長為警政署長,執行長為本局局長。1984年國際刑警組織於盧森堡舉行年會,會中達成排我納共之決議案,此後,我國在國際刑警組織中之地位及權益遂被中共取代,惟國際刑警組織總部及各會員國為因應實際需要,仍利用此一管道與本局聯繫、合作。本局與國際刑警組織各會員國間往來之電報、信函多以協助偵辦案件、調查犯罪證據及提供犯罪情資為主,我國雖無會員地位,仍與各會員國相互協助,推展業務,國際刑警無線電台仍接收總部發出的電報或傳真。
(十)本科辦理國際刑警組織之業務:
-
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聯繫及合作事項。
-
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函件、資料等處理。
-
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調查事項。
-
偵辦跨國刑案及協助配合辦理國內重大涉外案件事項。
-
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
-
其他事涉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三、國際會議
2009年第6屆亞裔有組織犯罪暨恐怖主義國際會議
(一)2009年第四屆亞裔有組織犯罪暨恐怖主義國際會議於本(98)年3月17日至26日在美國夏威夷Waikiki喜來登飯店舉行,本屆會議係由夏威夷州警察廳主辦,另由移民暨海關執法局、聯邦調查局、國土安全部、緝毒署、國稅局、夏威夷毛夷警察局、聯合緝毒訓練中心、東北大學、郵檢局、祕勤局及國際亞裔犯罪調查員及專家組織等共同協辦。全球有來自23國家與地區、600餘位代表參加,與會者包含檢察官、警官、調查員、鑑識專家、情報分析師、特別探員等執法人員。
(二)該次會議主題包括全球亞裔幫派及組織犯罪跨國性犯罪最新情勢、人蛇走私、偷渡與人口販運、恐怖主義的資金籌措、毒品走私、經濟犯罪偵查、電腦鑑識與安全、電子郵件鑑識、文書詐欺、賭博、毒品趨勢、洗錢調查、智慧財產權的剽竊、偽造美鈔、身分被冒用及藥品仿冒等十餘項議題。
芬蘭赫爾辛基「執法人員跨國合作國際研討會」(INHOPE & Law Enforcement Building Collaboration Conference, Helsinki 2009)
(一)主辦單位: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Hotlines,簡稱INHOPE)
(二)受邀單位:
-
重要國際執法機構: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歐洲司法聯盟(Eurojust)、全球網路執法聯盟(VGT)。
-
歐、美、亞洲國家執法機關: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歐盟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芬蘭內政部(Finnish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捷克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zech Republic)、美國國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美國移民海關執法局(ICE)、西班牙警政署(Cuerpo Nacional Policia)、奧地利犯罪情報部(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 Austria)、日本警察廳(National Police Agency, Japan)、芬蘭國家調查局(Nation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s, Finland)、俄羅斯檢察總署(Office of General Public Prosecutor, Russia)、愛沙尼亞檢察總署(Office of General Public Prosecutor, Estonia)、英國線上兒童保護中心(CEOP, United Kingdom)、義大利郵政警察部門(Postal Police, Italy)、賽普路斯網路犯罪警察部門(Police Office of Cyber Crime, Cyprus)、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National Police Agency, ROC Taiwan),以及來自各國地方(都市)警察機關的代表共55人。
-
各國非政府組織(NGO)性質之檢舉熱線(Hotlines)代表27人。
-
網際網路業界(Internet Industry):Microsoft、GSMA、Ebay/Paypal代表共3人。
(三)本次會議主題:
-
藉由成功的跨國行動經驗分享及尋求更多國際資源,檢討策進跨國偵查合作機制與行動方針。
-
遇有緊急重大案件時,如何增進效率,及時跨越國境獲得有效情資與偵查協助。
-
如何利用國際司法互助協議並克服司法與外交程序障礙,跨國取得偵審證據。
四、策進作為
(一)爭取擴增駐外據點:
目前在菲律賓、泰國、越南,日本、馬來西亞、印尼、美國、南非等8國已獲准設置,本局仍持續爭取加拿大、澳洲、歐盟等據點增設警察聯絡官。
(二)整合情資,建立積極有效之打擊跨國犯罪聯繫窗口:
國內警察機關於偵辦案件,時常蒐獲外逃或跨國犯罪情資,時因未能覓得國外合作管道,致偵查中斷,希能藉建立互信合作之基礎,整合國內已掌握之線索,透過警察聯絡官及本科與外國情治機關建立之合作關係,聯繫協助偵處,發揮打擊跨國犯罪最大功能。
(三)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區域警務合作是近來國際警察合作發展的趨勢,各國執法機關本於平等互惠,藉由業務聯繫增進了解。本局為因應犯罪跨越國界之趨勢,自當全力拓展國際警察合作管道,構築綿密的海內外治安情報網,打擊跨國犯罪,以維護良好治安環境。
◎警察聯絡官
一、構想:建立綿密海內外治安情報網,以遏阻跨國刑案及追緝外逃通緝罪犯。
二、沿革:
(一)自87年4月開始推動實施警察聯絡官制度,歷經多年爭取,終於93年7 月29日行政院游前院長於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第23次專案會議中裁示,請外交部全力協助本署於菲律賓、泰國、越南等三地派駐警察聯絡官。經通函各警察機關招考、舉辦甄試,遴選駐越南胡志明市、泰國曼谷、菲律賓馬尼拉警察聯絡官,集訓後於94年5月赴任。
(二)95年7月10日本局依據署長指示,提出「增設駐外警察聯絡官海外據點案」專案報告,函請外交部同意在日本、馬來西亞、印尼、美國、加拿大、澳洲、歐盟等國派駐警察聯絡官。
(三)95年8月31日外交部函復同意於馬來西亞、印尼、日本各派警察聯絡官一員。經就上次甄試聯絡官候用人員,遴派駐馬來西亞吉隆坡、駐印尼雅加達聯絡官,並徵召具日語專長及駐外表現優異,原境管局駐日人員接任駐日本東京警察聯絡官,以上三據點均於96年3月赴任。
(四)經續與外交部協商爭取,於95年12月間獲同意於美國、96年4月間獲同意於南非派駐警察聯絡官。以上二據點均於97年5月赴任。
三、執掌業務:
(一)本署駐外警察聯絡官於外派期間之任務包括「警政交流(對外工作關係開展及維繫)」、「刑事業務聯絡」及「其他交辦事項」,詳細任務內容如下:
(1) 警政交流(對外工作關係開展及維繫):
-
與駐在國(及其他國家派駐於駐在國)之警察及執法機關建立直接聯繫管道。
-
協助推動加入有關打擊跨國犯罪之相關國際組織及公約、與外國警察及執法機關簽訂警政合作協定、備忘錄,及推動地方警察機關與外國警察機關締結姐妹局關係。
-
協助辦理本署與駐在國警用武器、裝備捐贈(助)、交換人員訓練或接受委託訓練事項。
-
協助外交部駐外館處參與國際會議有關治安、反恐議題及討論。
-
協助促進與外國警察及執法機關或國際警察組織人員互訪及接待。
(2) 涉外刑事業務:
-
蒐集跨國組織犯罪、槍械、毒品、網路、經濟犯罪、人蛇偷渡、國際恐怖分子活動、滲透及破壞等情資。
-
協助駐在國警察及執法機關偵辦重大跨國犯罪。
-
支援國內警察機關偵辦跨國刑事案件。
-
潛逃國外罪犯之追緝及協調遣返。
(3)其他任務及交辦工作。
◎國際刑事偵查隊
一、人員編制:國際刑事偵查隊置隊長1人(由國際刑警科科長兼任)、副隊長1人、組長2人及組員共11人。
二、工作執掌:
(一)追緝外逃要犯:
由於地緣上東南亞距離我國較近,且華人眾多,故逃匿至東南亞之通緝犯較多,因之目前追緝外逃要犯係以東南亞為重點地區。本局於東南亞地區各國派駐警察聯絡官,與當地國之警察或其他執法單位已有長期的合作經驗,彼此緝逃默契良好。此外,本局亦與歐美國家執法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請其協助追緝外逃通緝犯解返歸案。
(二)透過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本局除於重點國家派駐警察聯絡官,並與國際刑警組織各中央局保持密切聯繫,同時與各國警察、執法單位,諸如美國緝毒局、聯邦調查局、加拿大皇家騎警、及香港、澳洲、紐西蘭等國執法機關亦建立情報合作管道,積極自國外蒐集跨國詐騙、槍枝、毒品走私及其他跨國刑事犯罪等情資,就牽涉國內部分深入追查。另外,本局外勤隊或其他警察機關查獲之槍枝、毒品資料亦提供外國警察、執法機關協助追查來源,期能將跨國操作犯罪集團一網打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