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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勸旅行社勿代客保管護照,旅行團亦勿集中保管旅客護照,以免大批護 照失竊。
二、輔導旅行社加強安全設施,並修改旅行業管理規則,對因疏失致護照失竊之旅行社及從業人員給予適當處罰,以促使旅行業者提高警覺。
三、對護照失竊(報失)申請補發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提高費用,以加重持照人之責任。
四、對護照失竊案件加以管制,尤其對大批護照失竊案件應持續追縱,深入清查有無幕後不法集團;另對於偽變造集團之情報應加強蒐集,以掌握其動態,預防不法。
五、將我國護照失竊資料迅速函知其他國家,以合作打擊冒用我國護照者。
六、加強訓練發照人員及驗照人員,提升鑑別偽身分證件及護照能力,並購置先進鑑識器材,使不法護照無所遁形。
七、我國護照遭竊變造冒用之情形日愈嚴重,案涉外交部、交通部及治安機關等單位權責,應不定期開會研討防制措施,以共同防杜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