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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07/12/05
 
>>國際刑警> 國際刑警業務簡介 > 偽變造護照之罰則
國際刑警
國際刑警業務簡介 犯罪簡訊 如何防範偽造變造護照 檢舉窗口 國外機關
 
防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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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變造護照之罰則
友善列印

一 、 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以下之罰金。

二、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以下之罰金。


三、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聯絡訊息 服務電話:886-2-27652122~6 地址:台北市11002 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報案電話:886-2-27661919 886-2-27668989 傳真:886-2-2763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