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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婦幼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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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婦幼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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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1. 性交:係指下列性侵入性為。
    • 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2. 猥褻:乃指性交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色慾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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